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鼓励在校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全面提高自身素质,经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二章奖励对象与评选条件
第三条奖励对象
1.学院评定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十佳优秀大学生、十佳优秀中职生”等荣誉称号获得者;
2.学院评选推荐,获上级组织评定的各类荣誉称号的学生。
第四条参评资格
各类荣誉参评者,必须是我院取得正式学籍的在册全日制学生。凡当学年所学课程成绩有不及格者或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无资格参评。参评者必须品学兼优。
第五条“三好学生”评选
每年一次,按正式学籍在校生数15%的比例评选。参评者需具备以下4项条件:
1.思想品德好。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思想进步,作风正派。模范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关心集体,尊敬师长,热爱劳动,艰苦朴素,热心公益活动,维护社会公德,讲文明礼貌;
2.学习好。认真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良。在各级各类技能大赛中成绩突出者优先;
3.身体好。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成绩良好,讲究卫生,身体健康;
4.积极参加职场体验、社团活动、志愿者服务等社会实践活动。
第六条“优秀学生干部”评选
每年一次,按学院学生干部数5%的比例评选。参评者需具备以下5项条件:
1.担任班委会、团支部、二级学院学生会、团总支,院团委、学生会干部且任职1年以上(含1年);
2.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热爱党,热爱祖国,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3.学习目的明确,认真学习,刻苦钻研,各课考试成绩均能达到良好以上,积极参加职场体验、社团活动、志愿者服务等社会实践活动;
4.模范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热心为集体服务,尊敬老师,团结同学,助人为乐,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5.热爱班级工作,能团结所在班委、团支部成员一道工作,努力开创班级、团支部工作的新局面,班级、团支部工作成绩显著。
第七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
每年一次,按当年毕业生数5%的比例评选。参评者需具备以下5项条件:
1.在校期间曾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等荣誉称号;
2.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综合素质测评优秀,在校期间有职场体验、社团活动、志愿者服务等社会实践活动经历;
3.积极参加文体活动,体育成绩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身体健康;
4.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遵守纪律,信守诺言,履行协议;
5.在毕业班后期管理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为学校的学风、校风建设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第八条“十佳优秀大学生”、“十佳优秀中职生”评选
每年一次,参评者需具备以下4项条件:
1.当学年获得学院一等及以上奖学金;
2.当学年获得院级及以上“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服务活动,在上级组织各类重大比赛中获奖;
4.自身思想素质、专业素质、人文素质、身心素质、精神文明建设、志愿服务、科技创新等方面堪为典范,对青年学生健康成长起到重要的示范和导向作用。
第九条学院团委或上级团组织评选的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等荣誉称号视同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第十条在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表现突出,诸如见义勇为、拾金不昧、救灾赈灾等方面有杰出表现者,经学院研究,可单独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章奖励
第十一条学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获奖者,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状。
第十二条学院十佳优秀大学生、十佳优秀中职生获奖者,及学院按上级名额等额推荐,获院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的,学院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第十三条因个人事迹突出,由上级部门评定授予特殊荣誉称号,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院认定后,发放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奖励。多级获奖的,按最高荣誉级别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四条上级组织评定的各类荣誉称号,与学院有对应的,从学院对应荣誉称号获得者中推荐产生。与学院无对应的,从全院学生中逐级择优推荐。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各类荣誉评审程序
1.各二级学院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根据条件要求制定评选细则实施评选;
2.各二级学院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小组,负责对本二级学院学生奖励的评议和核查,确定本学院获奖学生推荐名单,并按规定程序公示;
3.各奖项奖励评审结果均应在校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广泛征求意见。无异议,报学院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审核、汇总,报院长办公会批准。有异议者,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有关部门应在接到反映后三个工作日内核实清楚做出答复。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对已获奖项的学生,如发现有虚假材料、欺骗组织等行为,学院将撤销其所得奖项,追缴已发奖学金,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学院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和专业学习单项奖等仍按原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