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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四)
2020-09-15 16:23  

山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第四章人才评价与激励

  第三十七条人才评价应当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科学设置评价内容和标准,注重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和转化应用,合理使用职称、学历、奖项、论文专著等评价指标。

  人才激励应当坚持精神激励和物质激励相结合的原则,以尊重和实现人才价值为导向,激发和释放人才创新创业活力。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化、社会化、市场化的人才评价机制,发挥政府部门、用人单位、专业组织、行业协会等多元评价主体作用,健全组织评价、专家评价、市场评价、社会评价等相结合的人才综合评价体系。

  人才评价应当科学合理设置周期,坚持过程评价和结果评价、短期评价和长期评价相结合,适当延长基础研究人才、青年人才等评价周期。

  第三十九条人才评价应当结合岗位特点,按照下列标准分类实施:

  (一)基础研究领域,人才评价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注重研究成果质量以及社会影响力;

  (二)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领域,人才评价突出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注重创新能力、创新成果、专利创造和运用;

  (三)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人才评价重在同行认可和社会评价,注重研究成果的学术原创性和实际应用价值;

  (四)科技成果转化领域,人才评价重点关注知识价值和市场评价,注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五)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评价注重市场和出资者认可以及经营管理业绩考核,对其中的企业家评价还应当突出创新发展、服务社会等方面的成效;

  (六)技能人才评价以技艺技能评价为主,注重操作水平和工作业绩。

  对前款规定的人才评价标准未涵盖的领域,应当根据不同职业、不同岗位、不同层次人才特点,结合本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与其能力、贡献、业绩等因素,进行单列评价。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按照分类评价标准,完善社会和行业认可的职称评审方式,突出用人单位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申报参加职称评审渠道。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大型企业和其他人才智力密集的单位,可以按照规定自主开展职称评审。

  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对水平评价类职业(工种)推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推进职业资格、技能等级与职称制度衔接、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贯通发展。

  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外籍人才、港澳台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和高层次人才职称直评办法。

  第四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生活条件,拓展职业发展空间。

  鼓励设区的市结合当地实际,完善本地区基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基层职称制度,提高基层专业技术人员保障水平。在生产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十二条实行杰出贡献人才表彰奖励制度。对本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杰出贡献的人才,颁发齐鲁杰出人才奖,并按照有关规定授予省劳动模范或者先进工作者称号。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人才奖励政策,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才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三条鼓励、支持用人单位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采用年薪制、协议工资制和项目工资制等分配方式,为急需紧缺人才、高层次人才及其团队合理确定薪酬。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符合人才创新价值和特点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下放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审批权限,推行有利于人才创新的经费审计方式,落实激励企业研发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应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以及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等普惠性政策。

  第四十五条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开展的科研项目,应当合理确定间接费用,并加大科研人员绩效激励力度;劳务费支出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列支,不单设比例限制,并取消科研人员绩效支出占间接费用的比例限制。

  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开展的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重大课题,鼓励采取委托研究、招标研究等方式开展研究,扩大研究成果后期资助范围。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在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可以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调整直接费用。

  第四十六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可以自主决定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奖励科研人员的股权激励方案,由本单位自主提出、集体决定并组织实施。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研人员个人的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待分红或者转让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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