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第五章人才服务与保障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才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建立权责清单,推动流程再造,健全保障体制机制,提高人才服务水平,优化人才发展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才工作信息化建设,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信息数据共享和智慧精准服务,提升人才服务智能化水平。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提升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水平,健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为人才流动提供便利。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开通人才服务专线,积极宣传人才发展法律、法规、政策,对人才提出的合理需求事项建立按责转办、限时办结、逐一反馈、回访督导办理机制。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退休专家、老科技工作者等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支持和便利;鼓励通过退休返聘、购买劳务服务等方式,为其在决策咨询、科技创新、科学普及、推动科技为民服务等方面继续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人才津贴、科研补助、贷款贴息、人才奖励等多种方式,对重点人才工程给予支持。
省新旧动能转换等基金应当积极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
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开发金融产品,为人才创新创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等金融服务。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服务体系,完善高层次人才跟踪服务机制,按照规定配备服务专员,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提供适应期辅导、居留、签证、户籍、住房、职称、岗位、薪酬等优惠政策和便利服务。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购买、租赁人才公寓以及发放住房补贴等形式,多渠道解决人才居住需求。
人才智力密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产业园区可以利用自用存量工业用地,按照规定建设人才公寓等配套服务设施。
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规定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购买或者租赁商品住房。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促进人力资源和人力资本服务业发展,支持引进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培育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和品牌企业,培养人力资源和人力资本服务业人才。
第五十四条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健全侵权预防、预警和应对机制,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营造激励人才创新创业的公平竞争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建立知识产权交易评估评价、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扶持等机制,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人才开发投入绩效评估机制,对投入人才发展的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进行评估。
负责人才发展项目的有关部门应当完善项目考评考核制度,强化人才入选考察、目标管理和绩效评估,健全奖惩激励机制。
第五十六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依法保护人才的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人才干事创业、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和市场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对各类人才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或者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人才受到的损失依法给予补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才发展领域的政务诚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认为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人才扶持、奖励等职责的,可以依法提出投诉请求,收到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十七条建立健全责任明晰、措施具体、程序严密、配套完善的容错免责机制和澄清保护机制。
对政府财政支持的人才项目,未取得预期成效,用人单位、人才工程入选人才或者团队已经尽到诚信和勤勉义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责。
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是符合国家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未牟取私利或者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责。
经确定予以免责的单位和个人,在绩效考核、评先评优、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和表彰奖励等方面不受影响。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弄虚作假,骗取政府人才政策优惠或者扶持资金的,由有关部门取消其获得的相关荣誉、奖励,追回其所获得的资金,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条例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